前言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
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5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6風險管理
7安全教育與培訓
8生產工藝系統安全管理
9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10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11職業衛生管理
12安全投入、安全科技與工傷保險
13檢查
14應急管理
15事故、事件報告、調查與分析
16績效測量與評價
前言
本標準依照AQ 2007.1《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導則》制定,用于指導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創建安全標準化系統,以達到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標準化管理,不斷消除和控制生產過程中的風險,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績效,防止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發生的目的。
本標準全部規范性技術要素均為強制性。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非煤礦山安全分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武漢安全環保研究院、中南大學、中國有色工程設計研究總院、上海寶鋼集團公司、中國鋁業公司、中國黃金集團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興凱、李曉飛、張涌、史秀志、邊衛華、高士田。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露天礦山實施指南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創建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安全標準化系統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或其獨立生產系統。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6423—200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 14161—1993礦山安全標志
GB 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9號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8號
3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
3.1方針
3.1.1方針的制定
3.1.1.1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方針,并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3.1.1.2制定企業安全生產方針時,應考慮法律法規要求、企業的風險特點與核心業務。
3.1.2方針的內容
3.1.2.1方針應闡明企業安全生產的總目標和對改進安全績效的承諾,并簡明扼要。
3.1.2.2方針的內容應體現:
——遵守法律法規;
——企業風險特點;
——預防傷害和疾病;
——預防財產損失;
——持續改進。
3.1.3方針的溝通與傳達
3.1.3.1方針的制定應確保員工充分參與,并與相關方進行溝通。
3.1.3.2企業應通過適當的方式向員工傳達所制定的方針,并使所有員工熟悉和理解。
3.1.3.3企業應向相關方和公眾宣傳安全生產方針。
3.1.4方針的評審與修訂
3.1.4.1企業應定期對方針進行評審。
3.1.4.2企業應根據內外部條件的變化,及時對方針進行修訂,以確保其適宜性。
3.2目標
3.2.1目標的設立
3.2.1.1企業應設立文件化的安全生產目標。
3.2.1.2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與安全生產方針一致;
——體現企業的風險特點和不同職能、層次的具體情況;
——具體并可測量。
3.2.2目標的實施
3.2.2.1企業應制定目標實現計劃并保證實施。
3.2.2.2企業應對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監測。
3.2.2.3企業應根據監測結果和內外部條件的變化,對目標進行修訂
4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4.1法律法規意識
4.1.1企業各級人員均應了解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重要性,特別是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義務。
4.1.2企業應定期了解各級人員的法律法規意識。
4.2需求識別與獲取
4.2.1應確定渠道,識別、獲取影響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等。
4.2.2企業應建立有效途徑,及時獲取員工或部門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需求。
4.3融入
4.3.1企業應將識別并獲取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融入所制定的管理制度中。
4.3.2企業應根據識別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需求,對所有層次人員提供培訓。
4.3.3企業應向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影響的人員,發放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或為其建立獲取途徑。
4.4評審與更新
4.4.1企業應確保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變化進行識別、獲取、評審與更新。
4.4.2企業應確保使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有效性。
5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5.1安全生產責任制
5.1.1責任制的建立
5.1.1.1企業應建立所有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各崗位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5.1.1.2安全生產責任的描述應具體、簡明、界定清晰并能考核。
5.1.2責任制的內容
5.1.2.1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5.1.2.2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管理層人員應明確對企業安全生產的領導責任,并以實際行動表明對安全生產的承諾。
5.1.3責任制的溝通與評審
5.1.3.1企業應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詳細說明和交流,確保各崗位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充分理解,特別是企業主要責任人和管理層人員。
5.1.3.2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定期評審.并根據需要予以更新。
5.2安全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
5.2.1安全管理機構
5.2.1.1企業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2.1.2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意識、知識和能力。
5.2.1.3主要負責人應在最高管理層中指定標準化系統專門負責人,以確保企業安全標準化系統的建立、實施、保持及持續改進。
5.2.2安全生產委員會
5.2.2.1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狀況和需求,設立符合下列要求的安全生產委員會:
——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均應書面任命,并明確其相應的職責;
——委員會成員應接受安全管理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能力;
——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員工代表。
5.2.2.2委員會應定期召開審查安全工作進展和確定發展方案的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主任簽發。會議紀要應包括研究的主要內容和實施方案等。
5.2.2.3企業應確保所有員工了解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機構、成員構成及其主要職責。
5.2.3特殊職位人員任命
5.2.3.1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應急救援人員等特殊職位人員,應由主要負責人書面任命。
5.2.3.2被任命的人員應接受相關的培訓,并具備必要的知識和能力。
5.3員工參與
5.3.1企業應建立員工權益保障制度,確保員工關心的問題得到積極響應,特別是保證員工在安全狀況異常的情況下拒絕工作而不會受到懲罰。
5.3.2企業應確保員工或員工代表參與安全活動,并建立收集、反饋員工關注的安全事項的渠道。
5.4文件與資料控制
5.4.1文件控制要求
5.4.1.1應建立文件控制的管理制度,確保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產生、使用、評審、修訂和控制的效力與效率。
5.4.1.2企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安全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或廢除。
5.4.1.3安全規章制度應能被所需要的人員獲取。
5.4.2安全規章制度
5.4.2.1應根據風險和作業性質,建立健全企業安全規章制度。
5.4.2.2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事故和事件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和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險物品和材料管理制度、特殊作業現場管理與審批制度、特殊工種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5.4.3安全記錄要求
5.4.3.1企業應對主要的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建立安全記錄,并確保對安全記錄的有效控制。
5.4.3.2安全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內容真實、準確、清晰;
——填寫及時、簽署完整;
——編號清晰、標識明確;
——易于識別與檢索;
——完整反映相應過程;
——明確保存期限。
5.5外部聯系與內部溝通
5.5.1外部聯系
5.5.1.1企業應建立外部聯系渠道,明確職責,確保與外界就相關安全事項進行及時有效的聯系。
5.5.1.2企業應采用文件化的形式,及時向外界披露重大安全事項,特別是可能影響企業周圍居民安全健康及相關方的事項。
5.5.2內部溝通
5.5.2.1企業應建立文件化的內部溝通制度,明確溝通的方式、時機、內容、職責及信息的處理。
5.5.2.2主要負責人應定期與員工就安全問題進行溝通。
5.5.2.3企業應召開安全事項討論會,收集員工關心的問題,并及時處理。
5.5.2.4企業應制定合理化建議制度,聽取員工和相關方的意見及建議。合理化建議制度應有效地執行,以確保管理層是以公平的方式來評審所提出的各項建議。
5.6系統管理評審
5.6.1企業管理層應定期組織實施管理評審,評價本企業安全標準化系統的實施狀況,識別不足和需要改進的事項。
5.6.2管理評審應建立在真實反映企業安全管理狀態的有效信息之上。管理評審過程應文件化,評審結果應與責任人、員工及相關方溝通,并確保依據評審結果制定的行動計劃得到有效實施。
5.6.3企業應保存管理評審的記錄。
5.7供應商與承包商管理
5.7.1供應商的選擇與管理
5.7.1.1企業應建立供應商的管理制度,確保供應商的能力滿足企業要求。
5.7.1.2企業應確定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并保存批準過程的相關記錄。
5.7.1.3企業應對供應商的供應過程實施有效控制。
5.7.1.4供應商在企業現場活動時,應遵守企業的安全要求。
5.7.2承包商的選擇與管理
5.7.2.1企業應建立承包商的管理制度,確保承包商的能力滿足企業的要求。
5.7.2.2企業應確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并保存批準過程的相關記錄。
5.7.2.3企業應識別承包商工作給企業帶來的風險,井在允許承包商的員工使用企業的設備、設施前應對其進行培訓。
5.7.2.4企業應對承包商的服務過程實施檢查,以識別及控制承包商造成的風險。
5.8安全認可與獎勵
5.8.1企業應建立員工安全表現的認可與獎勵制度。
5.8.2企業應確保所有層面的員工均能參與個人的認可過程。
5.8.3企業應通過公告牌或電子信息媒介,展示安全表現信息。
5.9工余安全管理
5.9.1安全宣傳資料應傳閱或張貼,包括家庭和社區。
5.9.2工余的事故應報告和分析。
5.9.3培訓和宣傳內容應包括如何預防工余意外。
6風險管理
6.1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要求
6.1.1一般要求
6.1.1.1企業應建立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制度,辨識各類危險源,并系統地進行風險及其影響的識別與評價,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及其風險。
6.1.1.2企業應確保不同層面員工參與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過程。
6.1.1.3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應考慮所有的活動設備、設施、人員和管理,包括:
——正常和異常的情況;
——現在和將來的生產活動;
——內部和外部因素的變化。
6.1.1.4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應文件化,并定期進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的回顧。
6.1.2方法的確定
6.1.2.1選擇與企業相適應的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方法,并確保方法的適應性、一致性、可重復性及可評價性。
6.1.2.2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方法應能提供充足的信息。
6.1.3辨識與評價流程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應包括如下過程:
——準備;
——危險源辨識;
——危險源轉化為風險的條件;
——量化風險結果;
——劃分風險等級。
6.1.4風險控制措施確定原則
6.1.4.1企業應根據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6.1.4.2風險控制措施的確定,應遵循下列原則:
——消除;
——替代;
——工程控制、隔離;
——管理措施;
——個體防護。
6.1.4.3當員工安全健康與財產保護發生矛盾時,應優先考慮確保員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6.1.5持續風險評價
6.1.5.1企業應持續地進行風險評價,及時處理重大風險。
6.1.5.2持續風險評價常用的方法包括:
——使用前檢查;
——計劃任務觀察;
——設備檢查;
——工前危險預知;
——交接班檢查;
——定期安全檢查;
——定期檢修;
——安全標準化系統評價。
6.2風險評價
6.2.1企業應進行初始風險評價,初始評價過程應綜合考慮:
——生產工藝過程風險;
——危險物質風險;
——設備、設施風險;
——環境風險;
——職業衛生風險;
——管理風險;
——法律、法規、標準需求;
——相關方的觀點。
6.2.2初始風險評價結果應包括各種風險可能發生過程的描述和風險的級別,并按危險性排序。
6.2.3企業應依據初始風險評價結果進行風險分級管理。
6.3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
6.3.1基本要求
6.3.1.1企業應建立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制度,完成關鍵任務風險分析。
6.3.1.2企業應根據關鍵任務風險分析結果,編寫作業指導書。指導書應簡明扼要,突出關鍵步驟及要求。
6.3.2工作票與許可任務管理
6.3.2.1企業應認定需要工作票或經許可方可進行作業的范圍,并對工作票或許可的簽發人進行培訓和能力評估。
6.3.2.2企業應定期對工作票或許可作業的范圍進行評審與更新。
6.3.3任務觀察
6.3.3.1企業應建立任務觀察制度,并對從事任務觀察工作的人員進行觀察方式、方法的培訓。
6.3.3.2企業應保存任務觀察記錄。
7安全教育與培訓
7.1員工安全意識
7.1.1意識的辨識與輸入
7.1.1.1企業應對員工的安全意識進行辨識,考察員工對安全健康問題的掌握與熟悉程度。
7.1.1.2新員工在聘用后應首先接受安全意識的教育,并對其意識情況進行重點跟蹤。
7.1.1.3當工藝流程發生變化時,員工應對工作現場特定要求進行回顧。
7.1.1.4當員工脫離工作崗位超過規定時間返崗時,應進行工作現場特定要求的回顧。
7.1.1.5管理層特定意識應與其個人的安全管理職責相適應。
7.1.2意識提升
7.1.2.1企業應建立監測、跟蹤意識提升及深層次意識培養的需求機制,并確保該機制的有效運行。
7.1.2.2企業應建立全員安全意識宣傳計劃,并利用各種視聽資料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
7.2培訓
7.2.1需求識別與分析
7.2.1.1企業應識別、分析培訓需求。
7.2.1.2培訓需求的識別應針對所有員工和所有作業過程,并充分考慮: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員工和管理層的意見和建議;
——技術發展的需要;
——變化管理的要求;
——風險評價結果;
——相關方的要求。
7.2.2培訓要求
7.2.2.1企業應針對已識別的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并按計劃實施培訓。
7.2.2.2企業應保存所有培訓過程和結果的紀錄。
7.2.3培訓評審
7.2.3.1企業應建立培訓的適宜性評估機制,對培訓數量與培訓效果等進行評估。
7.2.3.2評估的途徑應包括:
——學院反饋;
——績效改善調查;
——管理層反饋;
——測試結果的分析;
——現場應用能力的跟蹤。
8生產工藝系統安全管理
8.1設計要求
8.1.1企業應制定設計管理制度,對設計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8.1.2企業應保證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8.1.3設計應充分考慮風險評價結果,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審批。
8.1.4企業應妥善保存設計文件和圖紙,包括地形地質圖、采剝工程總平面布置圖、開拓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開采終了平面圖等。
8.1.5施工組織設計,基建期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生產期由礦山企業自行編制。
8.2采礦工藝
8.2.1企業應建立采礦工藝管理制度,以確保:
——采用的開采順序、開采方式和臺階參數適合揭露的礦體地質條件;
——設備、設施之問相互匹配,并滿足工序要求;
——各工序之間相互匹配,并滿足企業生產要求;
——開采范圍在采礦許可證劃定的范圍內。
8.2.2企業應按照適當的回采順序進行回采,做到:
——按規定保留礦(巖)柱和掛幫礦;
——臺階高度、臺階坡面角、最終邊坡角和工作平臺寬度符合設計規定;
——設備、設施和工序之間相互匹配;
——在規定的范圍內開采。
8.3生產保障系統
8.3.1企業應建立生產保障系統管理制度,制度應重點關注運輸、排土、供配電、防排水和防滅火等系統。
8.3.2運輸線路條件應符合設計和有關規定要求,運輸能力應滿足生產要求,且運行可靠。
8.3.3企業應合理選擇排土場的位置,并確保排土場可能產生的滾石、滑坡和泥石流等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排土工藝參數符合設計要求,排土能力滿足生產要求。
8.3.4電氣設備和線路應設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裝置;移動式電氣設備應使用礦用橡套電纜;供電電纜的敷設應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絕緣良好,不與金屬管(線)和導電材料接觸,在橫過道路、鐵路時,有可靠的防護措施;有淹沒危險的采礦場主排水泵的供電線路,應不少于兩回路。
8.3.5企業應按設計要求建立防排水系統,其能力應滿足防排水要求。
8.3.6建(構)筑物和重要設備,應按GB 50016—2006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消防部門的要求,建立消防隔離設施,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和器材。
8.4變化管理
8.4.1企業生產工藝變化前,應經評審與批準。
8.4.2在實施變化前,應進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
8.4.3企業應確保變化管理所需的制度和資源。
8.4.4變化的相關資料應完整移交。
9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9.1基本要求
9.1.1企業應建立設備設施管理制度,以有效控制設備設施的規劃、采購、安裝(建設)、調試、驗收、使用、維護和報廢過程。
9.1.2企業應建立設備設施管理臺賬,及其原始技術資料、圖紙和記錄的檔案。
9.1.3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時,應進行充分的安全論證。
9.2設備設施維護
9.2.1維護制度
9.2.1.1企業應建立設備設施維護制度,以確保維護系統的效率和效力。
9.2.1.2企業應通過工藝流程和過程控制的系統評估,識別設備設施可能的故障類型,確定設備、設施的維護計劃。
9.2.2維護計劃
9.2.2.1設備設施的維護計劃應重點關注:
——排水系統;
——穿孔設備;
——鏟裝設備;
——裝藥設備;
——運輸系統;
——排土系統;
——供配電系統;
——應急救援系坑;
——儀器儀表;
——備用設備。
9.2.2.2維護計劃的完成情況應書面向主管領導匯報,并與相關人員溝通維護情況。
9.2.2.3進行設備設施維護時,應識別異常情況。
9.2.2.4企業應評估設備設施維護系統的效力,并定期或在發生變化時對其進行更新。
9.2.3檢測檢驗
9.2.3.1企業應根據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以及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列出需要檢測檢驗的設備、設施、儀器、儀表和器材清單。
9.2.3.2企業應按規定對設備設施進行檢測檢驗,并保存檢測檢驗過程和結果的記錄。
10作業現場安全管理
10.1作業環境
10.1.1開采境界
10.1.1.1露天礦邊界應設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
10.1.1.2應確保露天礦邊界上2 m范圍內,無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植物和不穩固的礦巖等
10.1.1.3應確保露天礦邊界上覆蓋的松散巖土層處于穩定狀態。
10.1.2采場
10.1.2.1采場應有安全可靠的人行通道。
10.1.2.2邊坡上的浮石應及時清理干凈。
10.1.2.3采場最終邊坡應按設計確定的寬度預留安全平臺、清掃平臺、運輸平臺。
10.1.2.4采場內的所有電力線路,應按GB 16423—2006的要求敷設整齊,無亂措亂接現象。
10.1.2.5采場道路和爆堆應經常灑水降塵。
10.1.3照明
10.1.3.1夜間工作時,所有作業點及危險點均應有足夠的照明。
10.1.3.2夜間工作的采礦場和排土場,在下列地點應設照明裝置:
——鑿巖機、移動式或固定式空氣壓縮機和水泵的工作地點;
——運輸機道、斜坡卷揚機道、人行梯和人行道;
——汽車運輸的裝卸車處、人工裝卸車地點的排土場卸車線;
——調車站、會讓站。
10.1.3.3照明使用電壓為220 V,行燈或移動式照明燈具的電壓不高于36 V。
10.1.4安全標志
10.1.4.1企業應建立安全標志管理制度。
10.1.4.2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及危險區域,應根據其可能出現的事故模式,設置相應的、符合GB 14161要求的安全標志。
10.1.4.3開采境界內的鉆孔、廢棄巷道、采空區、溶洞、陷坑、泥漿池和水倉應加蓋或設柵欄,并設明顯的安全標志。
10.2作業過程
10.2.1一般要求
10.2.1.1企業應建立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記錄。
10.2.1.2發現潛在的或已發生的危及作業人員安全的狀況,在交接班時應交代清楚,并做好記錄。
10.2.1.3進入作業現場之前,應按規定佩戴個體防護用品。
10.2.1.4作業前應首先檢查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10.2.1.5應按照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作業。
10.2.2穿孔作業
10.2.2.1孔網參數應符合設計要求,嚴禁打殘眼。
10.2.2.2穿孔作業應采用濕式作業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塵措施。
10.2.2.3鉆機穩車、行走時,鉆機與臺階坡頂線之間距離應符合GB16423—2006的規定。穿鑿第一排孔時,鉆機的中軸線與階段邊緣線的夾角不得小于45o。
10.2.2.4鉆機作業或起落鉆架時,其平臺上不應有人,非操作人員不應在其周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區域內滯留。鉆機移動時,機下應有人引導和監護。
10.2.2.5鉆機與下部臺階接近坡底線的電鏟不應同時作業。
10.2.3爆破作業
10.2.3.1有嚴格的爆破器材管理、領用和清退登記制度。
10.2.3.2爆破作業應按批準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10.2.3.3在最終邊坡附近爆破時,必須采用控制爆破和采取減震措施。
10.2.3.4爆破工作開始前,應確定危險區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崗哨,爆破前應有明確的警戒信號。
10.2.3.5在爆破危險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作業組)進行露天爆破作業時,應統一指揮。
10.2.3.6爆破后。爆破員應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危石、盲炮等現象,如果有應及時進行處理,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才準許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10.2.3.7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10.2.4鏟裝作業
10.2.4.1挖掘機、前裝機作業和行走時,應做到:
——發現懸浮巖塊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況,立即停止作業,并將設備移至安全地帶;
——懸臂和鏟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無人停留;
——上、下臺階同時作業的挖掘機,沿臺階走向錯開一定的距離;
——挖掘機平衡裝置外形的垂直投影到臺階坡底的水平距離符合GB 16423—2006規定;
——挖掘機在作業平臺的穩定范圍內行走,并有專人指揮;
——鏟斗不應從車輛駕駛室上方通過。
10.2.4.2推土機作業和行走時,應做到:
——刮板不超出平臺邊緣;
——距離平臺邊緣小于5 m時,低速運行;
——不應后退開向平臺邊緣;
——人員不應站在推土機上或刮板架上。
10.2.5運輸作業
10.2.5.1鐵路運輸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列車運行速度應滿足在準軌鐵路300 m、窄軌鐵路150 m的制動距離內停車的要求;
——同一調車線路上禁止兩端同時進行調車,采取溜放方式調車時,有相應的安全制動措施;
——故障排除和停車信號撤除前,列車不應在故障線路區域運行。
10.2.5.2道路運輸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嚴禁超載運輸;
——不應用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
——裝車時,不應檢查、維護車輛,駕駛員不應離開駕駛室,不應將頭和手臂伸出駕駛室外;
——車輛在急彎、陡坡、危險地段應限速行駛;
——不應采用溜車方式發動車輛,下坡行駛時不應空擋滑行;
——在坡道上停車時,司機不應離開,應使用停車制動并采取安全措施;
——在大霧、暴風雨(雪)等惡劣天氣條件下,應嚴格控制行車速度,并保持適當的車距。
10.2.5.3帶式輸送機運輸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任何人員均不應乘坐非乘人帶式輸送機;
——禁止運送規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包括設備和過長的材料;
——輸送機運轉時,不應注油、檢查和修理。
10.2.5.4架空索道運輸作業遇有八級或八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索道運轉和線路上的一切作業。
10.2.5.5斜坡卷揚運輸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作業前應檢查阻車器、防止跑車裝置、限速保護裝置、短路及斷電保護裝置、過卷保護裝置、過速保護裝置、過負荷及無電壓保護裝置、卷揚機操縱手柄與安全制動之間的聯鎖裝置、信號聯絡裝置及信號閉鎖裝置等;
——調整卷揚鋼絲繩,應空載、斷電進行,并用工作制動。
10.2.5.6溜槽、平硐溜井運輸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溜礦時,溜槽底部接礦平臺周圍不應有人;
——溜井發生堵塞、塌落、跑礦等事故時,應待其穩定后再查明事故的地點和原因,并制定處理措施;事故處理人員不應從下部進入溜井;
——溜井積水時,不應卸入粉礦,應暫停放礦。
10.2.6排土作業
10.2.6.1汽車運輸的卸排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汽車排土作業時,有專人指揮;進入作業區內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在排土場邊緣,推土機不應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排土場作業區內煙霧、粉塵、照明等因素使駕駛員視距小于30 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停止排土作業。
10.2.6.2鐵路運輸卸排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運行中不應卸載(曲軌側卸式和底卸式除外);
——卸車完畢,在排土人員發出出車信號后,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10.2.6.3排土犁推排作業,推排作業線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機構上,不應站人。
10.2.6.4單斗挖掘機排土時,受土坑的坡面角不應大于60°,不應超挖卸車線路基。
10.2.6.5人工排土時,禁止人員站在車架上卸載或在卸載側處理粘車。
10.2.7邊坡管理
10.2.7.1大、中型礦山或邊坡潛在危害性大的礦山,應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并對邊坡應進行定點定期觀測。技術管理部門應及時整理邊坡觀測資料,指導采場安全生產。
10.2.7.2處理和檢查的工作人員應佩戴安全帶。
10.2.7.3采場或排土場出現滑坡征兆時,應停止危險區作業,撤離人員,禁止人員和車輛通行,并及時處理。對重點邊坡部位和有潛在滑坡的地段,應綜合或分別采用擋墻、削坡、減載、抗滑柱、桿錨,錨索和護坡進行局部加固。
10.2.7.4應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坡巖體的軟弱結構面或直接沖刷邊坡。邊坡巖體存在含水層并影響邊坡穩定時,應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10.3勞動防護用品
10.3.1需求評估
10.3.1.1企業應通過作業場所的風險分析,識別勞動防護用品的需求。
10.3.1.2參加識別過程的人員應包括:
——安全管理人員;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或專業醫務人員;
——員工或員工代表。
10.3.2提供程序
10.3.2.1企業應為員工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提供穿戴、使用的培訓。
10.3.2.2應確保勞動防護用品正確地使用與維護。
10.3.3檢查與維護
10.3.3.1企業應建立特殊勞動防護用品清單。
10.3.3.2企業應建立檢查、維護和存放勞動防護用品的系統,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功能。
10.3.3.3企業應定期評估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的依從水平。
10.3.3.4企業應保存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和維護的記錄。
11職業衛生管理
11.1健康監護
11.1.1健康保護程序
11.1.1.1企業應建立健康保護制度,并任命具有相應能力的人員負責健康監護管理工作。
11.1.1.2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分析。
11.1.1.3應對企業及周邊地區可能的傳染疾病進行識別,并加以控制。
11.1.1.4企業應識別需要定期進行身體、心理及生理監測的工種和員工。
11.1.1.5企業應建立員工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并保密。
11.1.2設施及服務
11.1.2.1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配備職業衛生設施,職業衛生設施應做到“三同時”。
11.1.2.2職業衛生服務應滿足認定風險的要求,包括緊急救護情況。
11.1.2.3醫療設備應進行維護及校驗。
11.1.2.4職業衛生設施應進行維護。
11.1.2.5企業應配備急救員及急救設備。
11.1.2.6工作場所應設置足夠的急救箱,并按標準和風險放置急救用品,急救箱由合格急救員負責管理并定期檢查和補充。急救箱位置及急救員名單應張貼。
11.2職業危害控制
11.2.1企業應建立職業危害控制制度。
11.2.2職業危害控制方法的選擇,應突出預防性,并遵循下列原則;
——消除;
——替代;
——工程控制、隔離;
——管理控制;
——個體防護。
11.2.3企業應對員工進行有關職業危害的專門培訓,以滿足職業危害控制的意識、知識和能力。
11.3職業衛生監測
11.3.1企業應對識別出的職業危害實施有效監測,包括粉塵、噪聲、高溫、振動、輻射和有毒有害氣體等。
11.3.2企業應制定監測計劃,并確保其有效執行。
11.4人機工效
11.4.1企業應關注生產及管理過程中的人機工效問題。
11.4.2評估人機工效影響應考慮以下因素,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對應的措施:
——人工搬運;
——作業空間布局;
——有限空間作業;
——控制裝置的設計;
——疲勞。
12安全投入、安全科技與工傷保險
12.1安全投入
12.1.1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確保安全生產所需的投入,并對因投入不足所導致的后果負責。
12.1.2企業應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質安全程度。
12.2安全科技
12.2.1企業應積極開展安全科學研究,并對安全科技項目進行認可與獎勵。
12.2.2安全技術創新應重點關注:
——企業現代安全管理理論和方法的研究;
——安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
——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預警與控制技術的研究;
——國外先進安全科學技術引進、消化和應用。
12.3工傷保險
12.3.1企業應完善員工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12.3.2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并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13檢查
13.1一般要求
13.1.1企業應制定安全檢查制度,確保所進行的安全檢查覆蓋企業所有的作業場所、活動、設備、設施、人員和管理。
13.1.2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安全檢查信息收集、傳遞、處理和反饋渠道。
13.1.3企業應對所有執行安全檢查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練掌握各類安全檢查方法和技巧。
13.1.4執行各項檢查前,應遵循下列原則制定相應的檢查表:
——根據危險源辨識結果,抓住要害部位或部件,以及相鄰或交叉作業崗位可能造成傷害的環節;
——檢查內容應做到對象明確、標準具體;
——檢查表應文字精練,含義準確。
13.1.5在檢查發現的問題未徹底清除前,應制定并實施有效的臨時措施,以避免隱患被觸發引起事故。
13.1.6企業應定期對安全檢查的效果進行評審,并根據變化的情況,及時更新檢查內容和方法。
13.1.7所有安全檢查均應記錄存檔,并可獲取。
13.1.8檢查的結果應作為安全考評的依據。
13.2巡回檢查
13.2.1企業應對各級管理機構的巡回檢查路線、時間做出規定,并考慮各級檢查之間的聯系。
13.2.2檢查前應制定檢查表,檢查內容包括:
——違章指揮或現場管理的情況;
——安全著裝及防護用品使用狀況;
——協同作業的統一指揮和信息聯絡情況;
——人員處于危險位置的情況;
——危險物品及能量處理狀況;
——生產通道及作業場地情況;
——作業方法;
——遵章守紀情況;
——環境狀況;
——高風險作業的危險預測預控情況。
13.3例行檢查
13.3.1企業各級管理機構應對責任范圍內的安全管理情況定期進行例行檢查。
13.3.2例行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規章制度落實情況;
——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情況;
——安全活動(主要是危險預知)開展情況;
——標準化作業落實情況;
——文明生產情況;
——違章違紀情況。
13.4專業檢查
13.4.1專業檢查主要針對風險等級較高或對生產安全影響較大的危險單元。專業檢查的對象主要有:
——邊坡;
——排土場;
——供電系統;
——排水系統;
——運輸系統;
——緊急通訊系統;
——爆破器材存放點;
——油庫;
——其他重要設備和裝置。
13.4.2專業檢查可由企業的有關專業部門進行,必要時也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
13.4.3專業檢查應定期進行,發現影響系統安全的重大隱患時,應及時進行專業檢查。
13.5綜合檢查
13.5.1綜合檢查的類型主要包括:
——節假日前的安全大檢查;
——主管部門布置的安全大檢查等。
13.5.2綜合檢查的內容一般包括:
——重大風險的控制情況;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執行情況;
——有關專項工作開展情況;
——其他有關情況。
13.6糾正和預防措施
13.6.1企業應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實施的保障制度,確保對安全標準化系統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相應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13.6.2保障制度應明確規定:
——依據問題的嚴重程度,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實施計劃;
——實施糾正和預防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及時反饋糾正和預防的實施情況及其有效性,并與員工和相關管理層進行溝通;
——必要時需要對糾正和預防的實施情況及其有效性進行評審的責任部門或責任人;
一一保存及管理糾正和預防措施實施記錄的要求。
14應急管理
14.1應急準備
14.1.1認定緊急情況
14.1.1.1企業應根據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并考慮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以及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驗,認定潛在的緊急情況。
14.1.1.2認定緊急情況時,應特別關注:
——自然災害:如洪水、泥石流、暴風雨(雪)、地震及臺風等;
——火災;
——爆炸;
——滑坡、坍塌。
14.1.2應急準備管理
14.1.2.1企業應指定專人管理應急工作,并根據應急演練中的風險和企業內外部事故、事件的應急經驗,及時完善應急準備工作。
14.1.2.2定期評審與企業應急有關的外部應急部門,如消防、醫療部門。
14.1.2.3企業應評審可能造成企業緊急情況的外部機構及其影響,如危險貨物的供應商及其危險物品的類型、數量、位置的信息等。
14.2應急計劃
14.2.1企業應針對認定的緊急情況編制應急計劃,并明確有關人員的職責及履職方法。
14.2.2編制應急計劃時,應考慮:
——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
——安全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驗;
——企業現有的應急能力和應具備的應急能力;
——專業應急部門可以支援的應急能力;
——政府在應急管理中的作用等。
14.2.3應急計劃的內容應包括:
——接警與通知;
——指揮與控制;
——警報與緊急公告;
——應急資源;
——通訊;
——事態監測與評估;
——警戒與治安;
——人員疏散;
——醫療與衛生;
——公共關系;
——應急人員安全;
——搜索與援救;
——泄漏物控制;
——現場恢復。
14.3應急響應
14.3.1企業應根據事故或緊急情況確定啟動應急程序,并按事先規定的響應級別實施應急響應。
14.3.2企業應確保足夠的應急能力支持。
14.4應急保障
14.4.1企業應建立完善的應急組織機構,并規定職責及作用。設立應急控制指揮中心時,應確保其具備必需的能力。
14.4.2企業應根據認定的緊急情況,建立應急響應隊伍,包括:
——消防;
——醫療救護;
——搜索與救援;
——安全保衛;
——通訊;
——搶修。
14.4.3企業應根據認定的緊急情況配備必要裝備,包括:
——通信設備;
——急救用品;
——緊急備用電源、設備及物資;
——攝影設備;
——應急人員的識別標識;
——急救防護用品。
企業配置應急裝備時,應考慮外部可以支援的應急能力。
14.4.4企業應針對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識別外部應急資源。
14.4.5對于已識別的、可以利用的外部應急資源,應建立正式的相互支援協議。
14.5應急評審與改進
14.5.1應急評審
14.5.1.1企業應定期評審和更新應急計劃,確保所需的應急能力。
14.5.1.2評審的依據包括:
——緊急情況響應和應急演練的結果;
——外部應急經驗;
——設備、設施或流程的變化情況。
14.5.1.3修訂后的應急計劃應及時發放給有關人員,并對其提供必要的培訓。
14.5.1.4基于安全考慮,應急計劃應適度保密。
14.5.2培訓、訓練及演習
14.5.2.1企業應進行應急培訓、訓練和演習。
14.5.2.2培訓和訓練可針對應急隊伍和全體員工進行。
14.5.2.3演習應根據認定的緊急情況,按計劃進行。演習方式包括桌面演習、功能演習和全面演習。
15事故、事件報告、調查與分析
15.1報告
15.1.1企業應建立事故、事件報告制度、闡明事故、事件定義、報告的內容、時間、方式及響應。
15.1.2企業應對報告的事故、事件進行登記建檔,井定期審查,以確保所有的事故、事件均得到有效調查和處理。
15.2調查
15.2.1企業應建立事故、事件調查與跟蹤制度.明確事故調查人員的組成,溝通的方式、對象和時間。
15.2.2調查過程應考慮專業技術需要,必要時聘請外部專家。
15.2.3在形成調查報告之前,應與所涉及的員工進行交流。
15.2.4調查應確保查明事件、事故的根本原因,調查報告應提出事故、事件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15.2.5應對所有相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整理,并歸檔保存。
15.3統計與分析
15.3.1企業應確定事故、事件統計指標及計算方法,并定期對事故、事件的發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以發現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和趨勢。
15.3.2事故、事件分析的要點包括:
——事故發生時間規律分析;
——傷亡人員年齡結構分析;
——傷亡人員工作年限分析;
——原因分析;
——傷害率分析;
——事故費用分析;
——安全標準化系統缺陷分析。
15.3.3對事故進行年度分析,以監測改進,并找出趨勢。
15.4事故、事件回顧
15.4.1利用安全講座引發討論和學習,以吸取教訓。
15.4.2回顧已發生事故的原因和防范措施。
15.4.3通過個案研究或展示,促進了解,鼓勵討論。
16績效測量與評價
16.1績效測量
16.1.1企業應建立安全績效監測和測量制度,監測和測量內容包括:
——安全目標的實現;
——事故、事件;
——措施的執行情況;
——安全管理的依從性;
——安全標準化系統的持續改進。
16.1.2制度應明確測量的方法和頻度。
16.1.3監測結果應與相關人員溝通并保存。
16.2系統評價
16.2.1內部評價
16.2.1.1企業應建立安全標準化系統內部評價制度,內部評價制度內容應包括:
——評價計劃的產生與批準;
——評價頻率;